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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元旦1月1日起,这些环保相关法规标准即将实行

又是一年春来到,2019年1月1日,有哪些和环保相关的新政将要施行?对此,我们进行了盘点。

国家及部委层面

《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是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填补了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其中,风险管控和修复还区分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2018年4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关于环评公参正在实施的,即在办法印发之前就已经确定环评单位又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拟报批的,已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开的,予以认可,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其余公众参与程序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全面禁止进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固体废物

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2018年4月发布联合公告,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包括工业来源废塑料在内的16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这也就意味着废塑料进口将全面被禁止。另外,到2019年底,我国还将禁止进口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

地方层面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12月,浙江省公布浙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稿,将浙江城镇污水厂排放标准提到了准Ⅳ类。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加严。加严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其余控制项目仍按GB18918中一级A标准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规定的相应标准的要求。标准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安徽将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印染、制革、化工、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并在流域内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辽宁省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文件,辽宁省内具备连续供水条件的城市区域,供水单位应当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供水单位应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

2018年11月29日,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实施河长制湖长制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副总河长、总湖长、副总湖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总督导、总调度,组织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湖长制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划和重要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重大问题。造成水体污染、水环境水生态遭受破坏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经2018年11月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生活垃圾按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实施分类,重庆市将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018年10月25日,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发布,对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可回收物应当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处理;餐厨垃圾应当交由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害垃圾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应当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条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文件要求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将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禁止开发区域划入红线,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生态保护补偿投融资机制,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常德市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18年8月31日常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推动和引领全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工作,有力促进城市生态环境改善。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

《邢台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管理条例》于2018年10月29日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设总则,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与处置,建设与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北省环保厅对《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分章节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再次形成《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前已开展调查评估或治理与修复的,其后续环节按本办法执行。

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8年12月,天津印发《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059—2018)。这是该标准在使用23年后的首次修订。这次修订在保留原标准6个控制项目基础上,增加了11项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同时收严了部分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新标准还增加了对污染源责任主体的恶臭排放管理要求,明确了应对恶臭污染物排放系统和污染防治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并保存相关记录。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技术规范

《焦化脱硫脱氰废水处理及回收技术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焦化脱硫脱氰废水处理及回收技术的工艺设计及设备、工艺技术及回收产品指标、检测与控制、工程与验收、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运行与维护。标准适用于处理及回收焦炉煤气通过湿式氧化法脱硫脱氰工艺产生的废水,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焦化行业清洁生产的技术依据,不适用其他工艺的废水处理。该标准于2018年07月04日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冷轧酸性废水处理工艺技术规范》

该标准规定了冷轧酸性废水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与要求、处理工艺、安全与环保要求、取样与监测要求等,适用于钢铁企业冷轧酸性废水处理及利用。该标准于2018年07月04日发布,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水泥窑协同处置废物能源消耗增加值限额》、《农业有机废弃物(畜禽粪便)循环利用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指南》

2018年9月,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多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包括上述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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